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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11-08 09: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称“标委会”)为加强对委员、通讯成员和工作组人员的管理,提高标委会技术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家标准委”)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委员、通讯成员和工作组人员在参与标委会的技术活动时,应保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避免受局部利益和个人意见左右。
  第三条 委员、通讯成员和工作组人员应对标委会提供的机密信息、文件或资料予以严格保密,并严格遵守与版权有关一切法律法规。因违反本条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条 委员、通讯成员和工作组人员应按时参加标委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及早向秘书处提出,以便秘书处与其协商解决办法。
  第五条 委员、通讯成员和工作组人员应积极为标委会各项工作献计献策,提供信息,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委员的管理

  第六条 标委会的委员分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由有关部门和团体推荐,国家标准委审核后聘任。单位委员的代表和个人委员在标委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并有权监督标委会的各项工作。秘书长应向委员提供监督所需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并及时答复处理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七条 单位委员由认证认可领域中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认可机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企业承担。
  第八条 单位委员应在每年度的第一季度向标委会交纳当年信息、资料费和年金共计人民币伍仟元整。
  第九条 委员应自被聘任之日起,每两年接受一次国家标准委的年审。年审时,委员应向标委会提出年审申请,标委会应根据委员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委员是否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填写委员年审申请表,统一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申请。标委会与年审有关的具体事宜由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委员,标委会应向国家标准委建议通过年审:
  (一)热心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认证认可标准化活动;
  (二)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能够提出审查意见;
  (三)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任务;
  (四)按时并高质量完成标委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能够继续从事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或相关工作;
  (六)委员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标委会应向国家标准委建议年审不予通过:
  (一)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在标准化活动中造成较大失误的;
  (二)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的,或经常不能参加标委会活动的;
  (三)利用标委会赋予的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没有完成标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五)由于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委员证书不在有效期之内的。
  第十二条 没有通过年审的或没有按规定期限向标委会申请年审的委员,标委会在接到国家标准委年审不予通过的通知后,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委员在年审中弄虚作假的,国家标准委和标委会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委员资格。
  

第三章  通讯成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标委会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分为单位通讯成员和个人通讯成员,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标委会批准,人数不限。通讯成员在标委会内无表决权,但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可以列席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单位通讯成员应在每两年度的第一季度向标委会交纳当年信息、资料费和年金共计人民币伍仟元整。
  

 

  

第四章  工作组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标委会可以设立从事特定技术活动的工作组。工作组人员包括召集人、秘书和成员。
  第十七条 工作组人员由秘书长确定。工作组人员应具有一定代表性,以便在具体工作中能兼顾政府部门、认证认可机构、科研单位和企业等相关方的意见和利益。
  第十八条 工作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热心认证认可标准化事业,能保证为工作组的工作投入必要的时间;
  (2) 熟悉认证认可专业;
  (3) 掌握标准化工作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4) 召集人和秘书应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第十九条 工作组人员应按时、保质完成工作组交付的任务。秘书长应对工作组人员的表现进行检查和评价,对经常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组交付的任务的人员,应及时予以更换。检查和评价的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委员、通讯成员和工作组人员应向秘书处提供稳定、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并在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后即时告知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委员、通讯成员和工作组人员应认真对待标准草案或其他技术文件的表决或意见征询,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投票或意见。如逾期未提交则应向秘书处说明原因。技术人员可书面授权他人代表自己投票或发表意见,此时,应将授权书传真至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委员、通讯成员和工作组人员对标委会或秘书处的工作有不同意见时,可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国家标准委反映。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将定期表彰在标委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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